近似商标_“啵啵脆BO BO C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3991034号“啵啵脆BO BO C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82号

       

      申请人:柳城县千爱映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91034号“啵啵脆BO BO C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7244号“波波脆”商标、第13325519号“BOBOCUI”商标、第9551392号图形商标、第7562515号“小禄星及图”商标、第9430667号“美果美味及图”商标、第14331719号“土豆仔及图”商标、第32949206号“CHA XIANG YUAN TEA GARDEN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五、六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