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古临邛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15707356号“古临邛川”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316号

       

      申请人:四川省古川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省川雨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1日对第15707356号“古临邛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97391号“古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66857号“古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24353号“古川酒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74001号“古川情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73669号“古川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同时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1、申请人企业情况;
      2、所获荣誉;
      3、申请人最早使用商标情况;
      4、销售合同及发票;
      5、申请人纳税情况及经济指标。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4日在第33类“白酒;烈酒(饮料);烧酒;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馏饮料;葡萄酒;黄酒;酒精饮料浓缩汁;米酒”商品上申请注册,2015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二、各引证商标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第33类“酒、烧酒”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现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古临邛川”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烧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加之双方共存于同一省市,更增加了混淆性。故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企业的字号权,对此我局认为,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字号在酒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是,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存在一定区别,并未达到高度近似的程度,因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