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3694132号“ECHO L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822号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4132号“ECHO 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8038号、第1918254号、第6076344号、第6368137号、第15039620号、第66421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六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462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失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七经复审作出商评字(2019)第116986号驳回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均含有“ECHO”,与引证商标八字母构成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及外围设备、麦克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收音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放大器;电缆连接器;声电转换器;控制板(电);配电控制台(电);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TFT-LCD)面板;电源适配器;功率放大器”商品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放大器;电缆连接器;声电转换器;控制板(电);配电控制台(电);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TFT-LCD)面板;电源适配器;功率放大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