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26033745号“益生滋Yishengzi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065号
申请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慷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悦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温州韩龙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8日对第26033745号“益生滋Yishengz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136885号“益生滋润”商标、第31363502号“益生滋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益生滋润”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很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一家服装公司,自2017年成立以来申请注册了近600多个商标,大部分没有申请在相关的25类商品上,其行为构成短时间内大量申请注册,明显超过合理限度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资质及相关证书;申请人商标受理通知书;产品包装图片;产品在天猫及微信公众平台的销售截图;门店照片及服务区展区照片;宣传册图片;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温州韩龙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经审查2018年8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2019年10月27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济南悦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我局向济南悦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寄送了《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济南悦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声明。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糖、糕点”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已经初步审定,故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为一家服装公司,自2017年成立以来申请注册了近600多个商标,大部分没有申请在相关的25类商品上,其行为构成短时间内大量申请注册,明显超过合理限度的恶意注册”之主张,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审理。争议商标中“益生滋”与申请人商标“益生滋润”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温州韩龙服饰有限公司还在第11类、第14类、第16类、第20类、第29类等多个不同类别在短时间内申请注册了五百余枚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据此,可以认定本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具体理由与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