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鹏 诚良”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12425007号“鹏 诚良”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48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周本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浩
      
      申请人因第12425007号“鹏 诚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5795号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5795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通过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2、公司简介;
      3、软件开发合同及收据;
      4、印刷单出库单;
      5、诚良家政出工单若干;
      6、诚良家政办公场所实景照片若干;
      7、诚良家政服务宣传册、代金券等相关材料;
      8、大众点评网及百度搜索网页截图;
      9、出工现场及出工服务车辆照片若干;
      10、相关微信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3年4月15日在第37类清洗、清洁建筑物(内部)、游泳池维护等十项服务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14年9月21日被核准注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许可给重庆市本鹏保洁有限公司使用。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所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结合申请人提交在案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公司简介、诚良家政出工单、大众点评网网页截图、显示日期在指定期间内的微信截图等证据表明,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人于指定期间,在向他人提供清洗、清洁建筑物(内部)相关服务时使用了本案复审商标。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清洗、清洁建筑物(内部)相关服务上进行了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扫烟囱、清洁窗户、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清扫街道服务与其实际使用的清洁建筑物(内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清洗、清洁建筑物(内部)、清扫烟囱、清洁窗户、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清扫街道六项服务上的注册可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均未体现出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家具保养、消毒、外科设备消毒、游泳池维护四项服务上进行使用的内容,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游泳池维护等四项服务上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清洗、清洁建筑物(内部)、清扫烟囱、清洁窗户、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清扫街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