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YD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393698号“YD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902号

       

      申请人:深圳市傲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美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3698号“YD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42231号“YDM 及图”商标、第22200639号“优多唛  YDM 及图”商标、第4974707号“YON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上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YDN”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YDM”、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YDM”、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YON 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文字处理;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