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JIANGY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621154号“JIANGY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194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江域会计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1154号“JIANG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91259号“酱誉 JIANGYU及图”商标、第16594702号“江裕 JIANG YU”商标、第22352689号“姜昱文化 JIANG YU”商标、第29726192号“匠·寓 JIANGYU及图”商标、第8924815号“JiangXu及图”商标、第4434723号“JIANGDU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发票;商业信息代理;会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会计;打字;商业询价”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JIANGYU”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独立认读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别的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