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ilv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2960003号“ailv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013号

       

      申请人:香港爱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60003号“ailv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对14328329号商标的延伸注册,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1701249号“骐珑QILON”商标、第19395315号“AI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纯外文商标,两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香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皂;洗面奶;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香水;唇彩;口气清新喷雾;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