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688806号“全友电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78号
申请人:何润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8806号“全友电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33154号“全友”商标、第10513361号“全友”商标、第12431530号“全友”商标、第18552961号“全友家居 绿色全友 温馨世界 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和宣传,在相关领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都含有文字“全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微波炉;厨房用抽油烟机;太阳能热水器;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消毒设备;淋浴热水器;冰柜;电炊具;电灶;家用电厨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烹调器具;冷却设备和装置;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浴室装置;消毒碗柜;电炊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