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7085118号“果优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315号
申请人:河南诺尔康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腾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5118号“果优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果优康”指定使用在土壤调节制剂、氮肥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文字是对其指定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表述,而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