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做桌 ZUOZHUO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421143号“做桌 ZUOZHUO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76号

       

      申请人:杭州淳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1143号“做桌 ZUOZHUO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没有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主要品牌内容,经申请人广泛使用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为“做桌”,“做桌”是广东潮汕地区的一种传统习俗,意为设宴摆酒席,指定使用在“备办宴席;餐厅;自助餐馆”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