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586082号“LEAMO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75号
申请人:苏州乐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6082号“LEAM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845830号“Lamore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以撤三字(2019)第W043294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幻灯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8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正常商标,已被依法撤销“幻灯”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部分撤销后的其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