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353086号“稀乐园 XILEYUAN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71号
申请人:天津市青山浩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3086号“稀乐园 XILEYUAN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98698号“稀饭乐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稀乐园”与引证商标文字“稀饭乐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设计;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研究;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报纸广告”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片制作;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