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好老婆 Haolaop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2011844号“好老婆 Haolaopo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47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姚清麟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文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市凯俊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1844号“好老婆 Haolaop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4790号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4790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调味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
      2、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原件两张。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汕头市升平区永隆新时代糖果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29日在第30类调味品、糖果等十项商品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03年1月14日被核准注册,该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月13日;2005年11月21日,该商标核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本案所涉及的复审商品仅为调味品一项商品。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所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的2016年8月、2017年2月,向他人销售了“好老婆牌调味酱”。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调味酱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据此,鉴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调味酱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复审商品之间具有上下位包含关系,故可视为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在调味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