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淮揚 淮扬鸭血粉丝HUAIYANGYAXUEFENSI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962346号“淮揚

    淮扬鸭血粉丝HUAIYANGYAXUEFENSI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93号

       

      申请人:江苏聚润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62346号“淮揚 淮扬鸭血粉丝HUAIYANGYAXUEFENSI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73846号“淮杨楼 HYL 及图”商标、9993257号“淮扬阁”商标、第36275551号“淮扬小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及具体含义上差别显著,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经营场所图片、申请人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淮扬鸭血粉丝”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淮杨楼”、引证商标二文字“淮扬阁”、引证商标三文字“淮扬小馆”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酒吧服务;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