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172011号“鲜血守卫BLOOD DEFEN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909号
申请人:杭州广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2011号“鲜血守卫BLOOD DEFEN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建立的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鲜血守卫”,其表现的画面比较血腥,将其用作商标的组成部分,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谢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