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同里老家 TONGLIHOMETOWN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191525号“同里老家 TONGLIHOMETOWN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888号

       

      申请人:苏州娄江产权交易拍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太仓市汇诚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1525号“同里老家 TONGLIHOMETOWN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9429号“同里老街”商标、第33194334号“同里惠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表达含义、读音、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已投入市场使用,经过大量的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三决定、申请认参加活动现场照片、网络对申请商标文字含义的解释、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为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4246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正常商标,已被依法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同里老家”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同里惠家”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旅馆预订;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日式料理餐厅;茶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饭店;茶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别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