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W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408849号“W&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228号

       

      申请人: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8849号“W&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05264号“勇伟门业Y&W DO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介绍、所获荣誉、注册信息等知名度证据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W&Y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