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607801号“AMBILIGH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433号
申请人:深圳市光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7801号“AMBIL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1568号“安泰来 ANTI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在消费者心中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官网信息、商标信息、专利文件、标签、产品宣传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