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958473号“U+油站管理服务平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179号
申请人:中化石油江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8473号“U+油站管理服务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46145号“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57806号“优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660948号“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914243号“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991010号“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656038号“U+工廠your facto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131340号“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创意说明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六为在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三至五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U+油站管理服务平台”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七,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共同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注册之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或具有可注册性。
另,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六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