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255233号“欧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168号
申请人:青岛欧开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致嘉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55233号“欧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424497号“欧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注销,不再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二、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67551号“欧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类似的“电灯”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电灯商品的注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由汉字“欧开”构成,呼叫、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灯商品之外的剩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剩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谢乐军
刘双双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