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九木年华JIUMUNIANHU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289305号“九木年华JIUMUNIANHU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180号

       

      申请人:邯郸市丛台区山亭建材经销处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9305号“九木年华JIUMUNIAN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38408号“佳航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18963号“海阳顺达HAI YANG SHUN 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九木年华JIUMUNIANHUA及图”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