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289305号“九木年华JIUMUNIANHU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180号
申请人:邯郸市丛台区山亭建材经销处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9305号“九木年华JIUMUNIAN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38408号“佳航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18963号“海阳顺达HAI YANG SHUN 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九木年华JIUMUNIANHUA及图”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