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4251811号“Happiness Wa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308号
申请人:北京欧润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1811号“Happiness Wa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是商标的整体造型以及其中的“Happiness Wax”。另外,商标中是经艺术化设计的英文“SII”,并非模拟美元符号,也不具消极含义,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二、类似包含“SII”造型设计的商标也有部分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与美元货币符号相近似的图形部分,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另,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