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931882号“华协康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789号
申请人:杭州华园协和健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中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1882号“华协康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11086号“华丰康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16533号“华清康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95166号“华睿康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695270号“华睿康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831158号“华颐康源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虫草鸡精;以茶为主的饮料;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人食用蜂胶;制饮料用草本调味品(香精油除外)”等商品与五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虫草鸡精;可可;食用芳香剂;医用营养品;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华协康源”与五件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