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371818号“口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367号

       

      申请人:凤翔
      委托代理人:南京品恒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1818号“口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可以达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及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口瘾”,用于指定的“餐厅”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