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703566号“云力聚能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426号
申请人:云南鄂云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3566号“云力聚能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10962号“云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71340号“云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商标宣传和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