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3411687号“城市灯具联盟URBAN
LUMINAIRE ALLI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086号
申请人:阿特斯南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11687号“城市灯具联盟URBAN LUMINAIRE ALLI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5660190号“启智工场 CNCXI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47135号“LEDVANCE及图”商标、第3290100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已注销,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城市灯具联盟URBAN LUMINAIRE ALLIANCE”指定使用在“广告代理”等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规模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