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724184号“叹茶居 TAN CHA J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512号
申请人:武汉叹茶居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4184号“叹茶居 TAN CHA J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27600号“叹茶工坊 TAN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87322号“天羽龙 TIANYULONG TY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808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