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BYCOOK NE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2454号“BABYCOOK NE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830号

       

      申请人:BEABA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2454号“BABYCOOK N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介绍、产品信息、相关报道、所获荣誉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婴儿烹调最新式”,将其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当作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