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2610号“NOVAST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601号
申请人:MIRKA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2610号“NOVA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5779号“新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向国际局申请删除“清洁、去渍制剂”商品,因此国际注册第1244467号“NOVI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04510号“新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将不会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申请商标的待删商品为“研磨制剂;无纺布及柔性研磨材料和研磨制品;研磨材料;研磨网;研磨膜;砂布;研磨纸;研磨砂轮;研磨盘;研磨带.;研磨片;研磨带;砂卷”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研磨制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洗发露”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