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勐库云上七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995891号“勐库云上七彩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773号

       

      申请人:辉应翠
      委托代理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5891号“勐库云上七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954号“勐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43072号、第5343073号、第5343074号、第5343075号“勐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第207400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724903号“正圆秋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7172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视其放弃了在其余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复审商标在“糖;蜂蜜;谷类制品;食用淀粉;调味品;食用芳香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茶叶;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勐库云上七彩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