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lassic DonJose de San Martin 181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6884396号“Classic DonJose de

    San Martin 181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144号

       

      申请人:金华玛格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瑞安市京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4396号“Classic DonJose de San Martin 181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22701号“Don Jose OLIVE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83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San Martin”为小安的列斯群岛北部的一个小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酒(利口酒)”等全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