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37246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484号
申请人:唐杨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246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538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428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089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