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5020154号“齐舞空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011号
申请人:湖南齐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和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20154号“齐舞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447944号“齐舞空间”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郭昱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