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ARGAN VALLE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2142号“ARGAN VALLE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593号

       

      申请人:BUCKSHORE LABORATORIES,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2142号“ARGAN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02876号“PETAL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048689号“山间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向国际局提交了删减指定商品和服务的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类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指定商品和服务删减登记申请书、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香精油和摩洛哥坚果油(阿甘油)为特色的在线批发商店和零售商店服务”服务已经删减。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差异,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