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T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1127609号“FRAT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983号

       

      申请人:特里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瑛汇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27609号“FRA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在复审审理期间,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661953号“FRATO”商标经我局核准已于2020年1月20日转让予本案申请人,转让公告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郭昱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