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23979652号“威可多VICUT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977号
申请人:绍兴市威可多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嵊州市共创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979652号“威可多VICUT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15588号“威可多VICU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家具;布告板”因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已被撤销,目前核定使用商品为“木或塑料箱;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软木工艺品;家具非金属部件;垫枕;窗帘杆;食品用塑料装饰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15588号“威可多VICUTU”商标的汉字和英文均为“威可多VICUTU”,呼叫、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碗柜;家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竹木工艺品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昱
谢乐军
刘双双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