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5
关于第32746111号“百度AI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8947号
申请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46111号“百度AI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9033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89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8130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584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907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5357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