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TA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9260号“OPENTA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799号

       

      申请人:KEYSIGHT TECHNOLOGIE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9260号“OPENT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42类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国际注册第8555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公证认证件,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和使用。鉴于上述查明事实,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差异,尚可区分,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