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368500号“泳葆茶叶 yongbaochay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857号
申请人:重庆泳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8500号“泳葆茶叶 yongbaocha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28999号“C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158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于除“茶”以外的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干、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CY及图”以及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所指事物及图形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文字“茶叶”,其指定使用在“茶”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该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