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LOVI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5759700号“LOVI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968号

       

      申请人:莆田市罗威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八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9700号“LOVI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5023号“LOV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注册期满未续展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36206号“洛唯诺 LOVINO”商标、第9339712号“LOVING”商标、第14726127A号“HDNIE LOIN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2月20日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10月9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41504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81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一、二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连衣裙;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连衣裙;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