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30883 - 商评字[2020]第0000050289号 - 申请人:佛山金五福陶瓷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633088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289号

       

      申请人:佛山金五福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08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4251号商标、第8465431号商标、第21163546号商标、第25250195号商标、第10410176号商标、第12458400号商标、第16094007号商标、第31380000号商标、第31956465号商标、第33847067号商标、第35507148号商标、第35582927号商标、第35663859号商标、第36239081号商标、第34758733号商标、第9852652号商标、第33511788号商标、第313917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八、九、十二、十四、十八的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特申请缓裁。引证商标十一、十五、十七已经无效,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使用情况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五、十七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五、十七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仍为在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九、十六、十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八、十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可识别为“五福”,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八、十呼叫、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八、十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八、十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