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Y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5477114号“IVY 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288号

       

      申请人:余姚市荣大塑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77114号“IVY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75912号商标、第26646051号商标、第32184489号商标、第34170860号商标、第34170859号商标、第34170858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均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前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9857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现已失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雪青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