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5477114号“IVY 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288号
申请人:余姚市荣大塑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77114号“IVY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75912号商标、第26646051号商标、第32184489号商标、第34170860号商标、第34170859号商标、第34170858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均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前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9857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现已失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雪青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