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5910802号“老廖的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281号
申请人:深圳市老廖的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0802号“老廖的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075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茶;冰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