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RD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9325号“RD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513号

       

      申请人:SV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9325号“RD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特征,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2340号“ROX及图”商标、第6723010号“ROX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及电商平台相关网页截图复印件、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婚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英文文字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ROX”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