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和选双1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5344624号“和选双12”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914号

       

      申请人:北京思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4624号“和选双1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20182号"12及图"商标被商标局在驳回复审中依法驳回;第34650594号“12便利店 SIX TWELVE及图”商标被商标局在注册审查中依法驳回,均已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55051号“12cm”商标、第26683511号“12挑选 NINE YARDS”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