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3286895号“儿童的衣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510号
申请人:栾虔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86895号“儿童的衣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创作,具有显著特征和可识别性,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儿童的衣柜”,其使用在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由于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何旭卓
王珊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