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镁刻地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2713626号“镁刻地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804号

       

      申请人:成都每经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13626号“镁刻地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73568号“美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含义表达等方面均区别明显,共存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指向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证据、荣誉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属于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属于相同服务,两商标共存使用在相同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分析;金融咨询;金融信息;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不动产经纪;经纪;信托”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分析;金融咨询;金融信息;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不动产经纪;经纪;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