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8
关于第602164号“H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50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欢尼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02164号“H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3023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其提交2015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从未停止过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补充材料以及相关证据。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已经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造成了商标资源的浪费。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于1991年7月22日申请注册,于1992年7月1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娱乐器械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22年7月9日。2018年8月6日,复审商标所有人名义变更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娱乐器械”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因此,只要在指定期间将商标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发挥了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下对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即可认定该商标已经使用。反之,若无直接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实际进入了商品流通领域,发挥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不宜认定该商标实际进行了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其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