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OD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8

     

    关于第37869898号“TOD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996号

       

      申请人:珠海市泰东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龙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9898号“TOD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51491号“TOD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多达344余件商标,其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引证商标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剪刀”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系抢注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等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24日